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皖1522刑更32号
罪犯朱雪祥,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91216661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王有史社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里士湖小区20栋3单元202室。
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了(2023)皖1522刑初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罪犯朱雪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罪犯朱雪祥提起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皖15刑终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9月19日,朱雪祥以其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朱雪祥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雪祥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