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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2 15:45:0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皖 1522 刑更 21 号

罪犯方命国,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42319730228789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霍邱县三流乡双塔寺村田桥组。

2024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24)皖 1522 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方命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生效。现方命国以其患有酒精肝、肝硬化、慢性肝衰竭、凝血功能障碍、低钾血症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方命国所患酒精性肝硬化,达到“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方命国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陈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