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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集法庭:能动司法保护“霍邱龙虾”养殖户权益

作者:王金本  发布时间:2024-08-02 08:22:52 打印 字号: | |

群众间的纠纷,有时不是什么大事,方法对了,纠纷迎刃而解,方法不对,纠纷可能陷入“死结”,没有“万能钥匙”,有的只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长集法庭成功化解一起争议三年的水塘承包合同纠纷案,为一村民组要回“当家”水塘,确保该组村民有充足水源养殖“霍邱龙虾”。

2024426日,霍邱县夏店镇黄竹园村某村民组十余户村民不服县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联名以村民组名义到长集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立即解除与邻村村民黄某签订的大塘承包合同,尽快解决龙虾养殖用水问题。

多方调解,用水冲突却仍在升级

长集法庭受理该案后,经现场走访调查得知,争议水塘面积50余亩,是该村民组“当家”水塘。水塘在12年前因解决修建资金难题,以28000元承包给邻组村民黄某,承包期20年。黄某承包后,在塘内养鱼,在塘埂种树。承包合同签订9年,双方相安无事,纠纷从该组3年前成立“霍邱龙虾”养殖基地开始。

龙虾养殖在早春就需要大量用水。黄某承包鱼塘后,水塘仅保留很低的水位保障养鱼需要,水塘周边也没有其他蓄水沟塘。没水养虾怎么办?远处河堰提水、打深井取水......该想的办法村民们都想遍了,但养虾用水没有保障一直是该组十余家养殖户的心病。

三年来,纠纷经多方调解,不仅没有化解,反而矛盾愈发激化。今年春天,雨水偏少,村民们明里暗里几乎抽干了鱼塘内的水。

先予执行,缓村民养虾用水之困

村民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养殖,强烈要求解除合同;黄某则认为,自己承包水塘,只是为了养鱼和种树,并没有帮村民储水的义务,解除合同可以,但是要赔偿损失。

长集法庭接收该案后,经现场勘查研判,认为大塘蓄水对于黄某养鱼和村民龙虾养殖来说,并不冲突,且接下来的时间正是龙虾销售旺季,如果错过这个时机,会严重影响龙虾养殖户的生产经营。

于是,主审法官决定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遂于2024428日裁定黄某立即返还水塘使用权。裁定生效后,村民们通过从远处河堰提水等方式恢复了大塘蓄水功能,消除了村民养虾无水的困境。

释法明理,解纠纷“死结”

缓解村民养虾用水问题只是临时措施,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又成了法官头疼的事。调解,或许是最佳方案。

主审法官根据案情分析认为,过去三年,争议虽经人民调解组织多次调解,但调解中未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都不清楚法院会如何判决,于是都坚持自己的诉求不肯退让,“认死理”。

为此,长集法庭再次与村民面对面,召开村民议事会,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向村民开展普法宣传。因法官前期为村民解决了养虾用水问题,得到了村民的信任,释法明理工作进行得很顺畅,村民们很快表示同意赔偿黄某损失,但最多只愿返还之前28000元承包费,对于塘埂上千棵树木的赔偿不予认可,黄某拒绝,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民间评估,让纠纷公正调解

调解进入到计算塘埂树木价值和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评估阶段。是将案件推入依法评估鉴定程序,还是继续调解,主审法官陷入破解“死结”的艰难抉择。

如果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和塘埂树木价值进行评估,不仅需要支付评估费用,而且耗时,若继续调解,又可能因为双方矛盾太大,迟迟无法解决。

主审法官权衡利弊,没有立即启动鉴定程序,而是积极和当地村委会沟通,委托村干部连续邀请三家收购树木的商贩到现场公开清点树木数量并对树木进行估价,村民代表和黄某全程参与并现场发表意见。

黄某的损失在案外人一次次的评估中逐步明晰,双方对树木的价值和损失的金额也逐步趋于一致,主审法官在做到心中有数的前提下,决定采取巡回审理方式,确定解除合同对黄某造成损失的数额。

巡回审理前,主审法官联合村干部组织村民和黄某一起计算损失。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激烈争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黄某享有在水塘继续养鱼到年底的权利,作为损失的补偿。庭审时,法官对之前调解的结果进行了确认,最终,双方解除水塘承包合同,村民组退返黄某8年租金11200元,黄某在塘内养鱼至年底,塘埂树木归村民组所有,村民组给付黄某38800元树木补偿款。

“霍邱龙虾”是霍邱县一张响亮的名片。霍邱县因其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成为了中国生态稻虾第一县,霍邱县法院长集法庭坚持能动司法,为“霍邱龙虾”产业发展赋能添智,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陈杨杨